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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件遺失補辦
發(fā)布時間 : 2021-07-27 19:09:56
申請條件: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申報補辦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補辦。稅務機關核實后重新發(fā)放。
辦理材料: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
表單填寫說明:
1.適用范圍:本表適用于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正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發(fā)票領購簿等稅務證件后向稅務機關報告掛失時使用。
2.遺失、被盜情況說明:應寫明遺失、被盜證件的原因、有關情況、如何處理等。
3.遺失聲明:應寫明遺失證件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遺失證件的種類等情況并聲明作廢。遺失聲明應在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發(fā)行的非娛樂性報刊、雜志,或者稅務機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要求的媒體上發(fā)布。
4.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填寫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掛失時提供的有關資料。包括: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的報頭或者刊頭;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遺失、被盜證件后,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立案處理證明、說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納稅人→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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