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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行政許可聽證規(guī)則是什么?

發(fā)布時間 : 2021-07-27 19:08:5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木壘縣城市規(guī)劃管理活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木壘縣規(guī)劃局依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guī)則。

  規(guī)劃局全程代辦辦公室作為內設聽證機構,依本規(guī)則具體承辦聽證事務。

  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二章 聽證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四條 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主持人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單數聽證員組織。聽證員由聽證機構指定。 對于在全縣范圍內影響重大的聽證事項,可邀請縣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人員作為特邀聽證員。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在聽證員中產生,由規(guī)劃局負責人指定。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擬聽證許可事項的審查人員,不得作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第五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是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 本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

  (二)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本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 與本行政許可申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聽證申請人及其代理人、聽證代表人、聽證會代表、證人、鑒定人、翻譯等。

  第七條 聽證申請人是指行政許可的相對人或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系人。

  十個以上聽證申請人對同一行政許可事項提出聽證申請的,應當推舉或以抽簽方式決定聽證代表人,聽證代表人不得多于五人。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許可與其具有下列利害關系的,經規(guī)劃局審查,可以列為行政許可事項的利害關系人:

  (一) 位于規(guī)劃擬許可地塊內或與擬許可地塊相鄰的;

  (二) 與規(guī)劃擬許可建筑相鄰的;

  (三) 其他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

  第九條 聽證會代表由相對中立且具有一定規(guī)劃知識的專業(yè)或社會人士擔任,聽證會代表一般設3名,對于影響特別重大的聽證,可以適當增加代表,但人數應為單數。

  聽證會代表可對聽證的許可事項提出建議,供審查人員參考。

  第三章 聽證的范圍和程序

  第十條 規(guī)劃局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實施聽證的許可事項主動組織聽證外,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事項,應在擬作出規(guī)劃許可決定前向社會公告,并依申請舉行聽證;

  (一)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重要公建設施;

  (二)重要城區(qū)改造項目;

  (三)重要住宅類建設項目;

  (四)其他影響的建設項目。

  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放棄聽證權利的,規(guī)劃局不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 本地具有一定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二)對于相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規(guī)劃局采用書面告知的方式,同時將聽證公告刊登在規(guī)劃網站上;

  (三)在建設地址現場及周邊街區(qū)公示;

  (四)其他便于知曉的公告方式。

  第十二條 認為行政許可事項與本人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聽證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規(guī)劃局提出書面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第十三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包括以下內容:聽證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申請聽證的依據、理由等,并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聽證機構收到聽證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申請材料不齊備的,則補正申請材料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查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提出申請的不是聽證事項的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 申請聽證的事項不屬于本規(guī)定第十條聽證范圍的;

  (三) 超過公告規(guī)定期限提出聽證申請的;

  (四) 其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

  不予受理的,規(guī)劃局應當制作《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告知聽證申請人;逾期不通知聽證申請人的,視為受理。

  第十五條 聽證機構審核后,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制作《聽證通知書》,并在舉行聽證前的7個工作日內通知聽證申請人和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聽證的事由與依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姓名以及申請回避的權利等內容。

  第十六條 聽證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舉行。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由規(guī)劃部門從場地等因素考慮確定旁聽的人數。

  第十七條 聽證申請人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后,應當準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記入聽證筆錄。

  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在接到《聽證通知書》后,應當準時參加聽證。

  第十八條 聽證申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收集、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進行質證和申辯。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聽證申請人對同一行政許可事項提出聽證申請的,可以合并舉行。

  第二十條 在聽證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布聽證紀律等相關注意事項。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聽證參加人是否申請回避;

  (二)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陳述擬許可事項的事實、依據和是否給予行政許可的意見;

  (三)聽證申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詢問和提出建議;

  (五) 聽證申請人和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作最后陳述;

  (六)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二條 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由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一) 聽證事項名稱;

  (二)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對擬許可事項的陳述意見;

  (六)聽證申請人的陳述、質證及申辯意見;

  (七)聽證會代表的詢問和建議;

  (八)聽證申請人和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最后陳述;

  (九)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聽證主持人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當場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二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就聽證情況及審核意見與出聽證報告,并隨同聽證筆錄一并報局負責人。

  規(guī)劃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并參考聽證會代表的建議,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章 特殊情形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聽證申請人和許可事項的審查人員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與擬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有權申請回避,并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規(guī)劃局負責人決定。聽證員、記錄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聽證申請人和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人員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二)聽證參加人因正當理由提出延期申請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前期規(guī)定的延期原因消除后,應當在5日內舉行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有關事宜有待調查核實或要作專業(yè)鑒定的;

  (二)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中止聽證情形消失后,應當恢復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申請聽證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或其繼承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申請聽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放棄聽證的;

  (三)聽證申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或書面撤回聽證申請的;

  (四)有嚴懲違反聽證會紀律,不聽制止的;

  (五)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終止聽證的,聽證申請人不得再次對同一許可事項要求聽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申請人要求聽證而未組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組織聽證不得向聽證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規(guī)劃局的相關科室應對聽證的組織給予充分協助與配合。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列入規(guī)劃局預算。聽證機構組織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工作條件,規(guī)劃局應當給予保障。

  第三十一條 規(guī)劃局辦理行政復議,受委托起草法律、法規(guī)或者政府規(guī)章草案時,組織聽證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試行一年,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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