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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個人所得稅最新抵扣和適用稅率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 : 2021-11-01 11:15:27
2018年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扣除及適用稅率的公告。詳情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惠城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1.論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和稅率的適用。
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統(tǒng)一執(zhí)行5000元/月的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額按本通知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計算。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修改前的規(guī)定進行費用扣除。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1)2018年第四季度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yè)單位承包人、承租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扣除費用5000元/月,前三季度扣除費用3500元/月。
(2)2018年度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業(yè)主、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yè)單位承包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分別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前三季度應納稅額和第四季度應納稅額, 其中前三季度應納稅額按照稅法修訂前規(guī)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第四季度應納稅額按照本通知附件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以下簡稱稅法修訂后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 具體計算方法:
1.月(季)預繳稅金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納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 10月1日前應納稅額+10月1日后應納稅額。
10月1日前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額)×10月1日前實際經營月÷累計實際經營月數。
10月1日后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額)×10月1日后實際經營月÷累計實際經營月數。
2.年度最終納稅額的計算。
應退稅額=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納稅額。
年度應納稅額=前三季度應納稅額+第四季度應納稅額。
前三季度應納稅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額)×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數÷全年實際經營月數。
第四季度應納稅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額)×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數÷全年實際經營月數。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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