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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增值稅的義務是什么時候?
發(fā)布時間 : 2021-10-09 14:24:00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由于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銷售商品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也不同。請問分期繳納增值稅的義務是什么時候?
分期收款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申報憑證之日。第一次開具發(fā)票的,應當與發(fā)票開具的同一天。
(二)進口貨物,為進口報關之日。
增值稅的扣繳義務發(fā)生在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義務發(fā)生之日。
此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收到銷售款或取得取得銷售款憑據(jù)之日,根據(jù)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具體如下:
(3)貨物采用賒銷、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的,與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同一天,或者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之日。
綜上所述,貨物分期銷售的,納稅義務發(fā)生在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當天。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納稅義務發(fā)生在貨物發(fā)出之日。
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時間。
1.增值稅繳納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以第1日、第3日、第5日、第10日或者第15日為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并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應納稅額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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