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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關于鑒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zhèn)螁栴}的批復”的解
發(fā)布時間 : 2022-01-14 08:24:48

目前在實際案件中,為了節(jié)省時間,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和工商局直接委托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商品真?zhèn)芜M行鑒定。并以權利人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jù)。對于這個20多年前的回復,有專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因此,有必要進行一些討論。
一、批復原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認證問題的批復(商標案例〔1997〕458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月12日,你局《關于以商標注冊人身份作為認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最終依據(jù)的請示》(浙工商標〔1997〕47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真實性應當由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進行鑒定。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下,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能夠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結論真實合法的,以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1997年10月5日
二、具體解讀(一)先決條件
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真實性應當由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使用注冊商標是指爭議商品使用注冊商標;商品真?zhèn)蔚蔫b定應當由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意思是可以選擇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可以進行鑒定??傊?,可以選擇注冊商標的合法用戶進行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識別。前提是使用了注冊商標,鑒定只是對商品真?zhèn)蔚蔫b定(也可以理解為是否使用了注冊商標,不屬于鑒定范圍)。
對于商品的真?zhèn)舞b定,很多鑒定機構都比較頭疼,對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本身來說,肯定是有優(yōu)勢的。如果鑒定結論公正,可以節(jié)省大量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如果被訴侵權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二)爭端解決
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下,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能夠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結論真實合法的,以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
如果雙方的鑒定結論不一致,這是云南和福田區(qū)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和被訴侵權人都已經(jīng)對商品的真實性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不一致。在實踐中,大多數(shù)情況下,涉嫌侵權人都會持否定態(tài)度。顯然,涉嫌侵權人的否定態(tài)度不應是鑒定結論,而是當事人的陳述。因此,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與被訴侵權人的陳述是否可以理解為雙方的鑒定結論不一致。當然,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能夠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結論真實合法的,以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大家都贊成。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實際上會接受這封信。
爭議焦點在于,該問題的前提是雙方的鑒定結論不一致,實際上對鑒定結論概念的認知存在差異。
三、鑒定意見與當事人陳述原評估結論現(xiàn)更名為評估意見。上述評估結論修改為以下評估意見。
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官李廣林認為,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在深圳實施注冊公司認繳制度的鑒定意見,不宜認定商品真?zhèn)巍H绻皇亲鳛楸缓θ说年愂龌蛘邥C,那就更合適了。我贊成李廣林檢察官的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yè)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出具的專門意見。案件審理中鑒定意見的審查規(guī)則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評估意見的審查內(nèi)容
1.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是否具有合法資格;
2.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3.檢驗材料的來源、獲取、儲存和檢驗是否符合法律和相關規(guī)定,是否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nèi)容一致。,檢驗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4.鑒定意見的形式要求是否完整,是否注明了提出鑒定的理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nèi)容,鑒定機構是否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鑒定人是否簽字蓋章;
5.評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相關規(guī)定;
6.鑒定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
7.評估意見是否明確;
8.鑒定意見是否與本案需要證明的事實有關;
9.鑒定意見是否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jù)相矛盾;
10.評估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評估意見是否有異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意見不得作為最終決定的依據(jù):
1.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zhì),或者鑒定事項超出鑒定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和技術條件的;
2.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格、相關專業(yè)技能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
3.送檢的材料和樣品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4.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品不一致的;
5.鑒定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
6.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yè)規(guī)范要求,給予專項答復;
7.身份證件無簽名、蓋章;
8.鑒定意見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無關;
9.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3月17日,法律報道《評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站上的一篇文章:在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各種司法文書的答復中,明確表示具體案件請求答復的法律約束力僅限于案件本身,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直接以上述答復作為判決依據(jù)。我認為這個答復不一定適用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認證的答復,但至少可以借鑒。也可以看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zhèn)舞b定的復函(商標案〔1997〕458號)也應是個案復函,不能作為判決依據(jù)。
可見,與鑒定意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的要求,要求也很嚴格。因此,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以商品的真?zhèn)巫鳛楸缓θ说年愂龌驎C更為合適。在案件審理中,法官可以決定是否接受當事人的陳述(即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決定商品的真實性)。作為鑒定意見,會造成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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